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职务类犯罪辩护专题 > 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故意或者过失地去做那些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事儿。

它侵犯的那可是公共安全,像公共生活的平稳、安宁这些方面都包括在内。

玩忽职守罪,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太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该履行的职责,或者是不认真履行职责,结果就让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它主要侵犯的就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大多是那种积极主动去做坏事的行为,比如说放火、爆炸之类的;而玩忽职守罪主要就是消极怠工,不做事儿,像擅离职守这种情况。

前者重点就是直接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侵害,后者重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自己的职责,从而导致了公共利益受损。

举个例子哈,消防队员在执行任务的时候故意不灭火,这就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正常执勤的消防队员因为疏忽大意没灭火,那就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最新修订:2024-11-15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