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竞业限制,说的是公司里那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类,对公司有特别忠诚义务的人。
他们在离职之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不能去那些跟本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干同类业务,并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开公司去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干同类业务。
这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之类的合法权益,免得这些关键人物利用在原公司掌握的信息和资源,来损害原公司的利益。
竞业限制的期限,是由当事人自己约定的,不过不能超过两年。
而且,公司得给离职的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才能平衡双方的利益。
要是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公司就有权利让他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