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情形之一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不受上述减刑幅度的限制。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间隔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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