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那些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徇私舞弊,不按照法律规定去履行追究职责,并且情节还很严重的话,就要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罪名主要是针对那些肩负着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也就是说,当他们明明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正在发生,却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不认真去履行职责,这种行为就可能触犯该罪。
比如说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明明看到了非常明显的伪劣商品生产和销售行为,却装作没看见,不去进行查处,像这样的情况,就很有可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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