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待被拘留之人,若认为需逮捕,需在拘留后的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内,要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通常来讲,刑事拘留最长是 14 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则为 37 日。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规定。
要是只是单纯的问话,一般不能超过 24 小时,倘若情况复杂,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 48 小时。
这一系列规定旨在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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