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拥有独特的法律地位。
本质上,他们是实际出资却未被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等公示文件里的主体。
在内部关系中,倘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等约定,那隐名股东就能享有真实的股东权益,像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等股东权利都能享有。
但在对外关系上,由于未进行公示登记,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不具备对抗他们的效力。
就像公司进行股权交易时,善意第三人依据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与显名股东进行交易,即便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也不能凭借其实际股东身份否定该交易的效力。
总的来看,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是相对的,需依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情形来确定其权益范围,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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