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哈。
上市公司的那些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他们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借着职务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做出以下这些行为之一,那可就糟,要是导致上市公司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得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让上市公司的利益遭受了特别重大的损失,那就得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
具体的行为有这些:一是无偿地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二是用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去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三是给明显没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四是为明显没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却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五是毫无正当理由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六是用其他的方式来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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