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关于胎儿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有规定的。
要是胎儿的爸或者妈因为别人侵权,或者其他原因死掉,或者受伤残,使得胎儿出生之后就没了被扶养的利益,那这时候就可以去主张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通常,是以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这个标准来算的,一直算到胎儿出生的时候。
不过得注意,胎儿得在出生之后还活着才行,如果胎儿出生的时候已经是死体,那就没办法主张这个费用。
具体能算出来多少费用,那得根据胎儿的扶养年限等一些因素来确定。
总而言之,在广东的法律范围里面,胎儿在特定的情况下是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的,这样就能保障胎儿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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