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的回避情形主要如下。
倘若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且这种关系可能对公正复议产生影响,那么就应当回避。
像工作人员是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里的直接负责人员,或是其近亲属等这类情况。
当出现这种回避情形时,当事人拥有申请相关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申请回避时必须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机关会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要是觉得回避理由合理,就会作出回避决定,更换工作人员;要是认为理由不合理,就会驳回申请。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复议过程的公正性与客观性,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干扰正常的复议工作开展,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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