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要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做出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事儿,并且符合以下这些情形之一的,就应该立案并进行追诉。
其一,就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欺诈这类手段,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进行妨碍,并且情节已经相当严重了;其二,是非法去剥夺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还有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以及备案等工作,情节也是很严重的;其三,就是其他一些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情况,并且情节同样严重。
这种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主体是比较特殊的,就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要是有这样的相关行为,那肯定是要依照法律来受到惩处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民合法的宗教权益,还有社会的宗教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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