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当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满时,便意味着原判刑罚已全部执行完毕。
倘若在此之后又发现了新的罪行,鉴于原判刑罚已然执行完毕,那么针对这一新罪,就需单独进行处理。
对于新出现的罪,会依照常规的刑事诉讼程序展开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工作。
倘若新罪被判定需判处刑罚,那么罪犯就必须按照新的判决来执行相应的刑期,且不会再与之前已经执行完毕(以假释考验期满视为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进行合并处罚。
这种处理方式充分体现了刑法中罪责自负的原则,即谁犯的罪由谁承担责任;同时也彰显了刑罚的时效性,即刑罚应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适用,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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