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合伙中出现约定退伙不得分割财产的情况,需从多方面来剖析。
一方面,倘若此约定确实是合伙人的真实意愿体现,同时又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那么在一定范畴内它是具备效力的。
然而,此约定或许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依据公平原则,退伙的合伙人可能在合伙财产方面有过贡献。
另一方面,要是存在退伙合伙人是被其他合伙人欺诈或者胁迫才达成该约定的状况,那么这个约定就可以被撤销。
并且,即便有这样的约定,当合伙关系终止且清偿完所有债务后还有剩余财产时,从合伙的本质角度出发,对于退伙人合理的权益部分(比如按照其原投资比例或者其他约定的合理计算方式来确定),法院可能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这样做是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防止某一方的权益过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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