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协议一般仅在内部能产生效力,而在对外方面,其效力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内部关系中,只要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通常是有效的,双方都得受此协议的约束。
但从对外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债权人等善意第三人主要依据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来确定股东身份。
倘若隐名股东没有进行合法的显名化程序,就不能凭借隐名股东协议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比如,当公司对外负债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显名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显名股东不能以存在隐名股东协议为借口而逃避责任。
隐名股东若想在对外方面主张自身权益,往往需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像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进行股东身份的显名化等操作。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