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较为多样。
其一,当行为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这里的能力涵盖了行为人的财产状况以及行为能力等,只要足以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却故意不执行,就可能构成此罪。
其二,其表现为通过隐藏、转移、变卖财产,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手段,使得判决、裁定无法得以执行。
其三,协助执行义务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若拒不协助执行,也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这种情况同样属于该罪的范畴。
此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此罪,比如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产生严重后果等。
总之,这些客观表现形式共同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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