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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诉讼主体

在民间借贷领域,诉讼主体主要有债权人债务人

债权人就是提供资金的那一方,拥有让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等诸多权利。

而债务人则是获取资金并肩负还款责任的一方。

倘若有保证人存在,那保证人也有成为诉讼主体的可能。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未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后依然无法履行债务之前,是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债权人能够要求其在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要是债务进行了转让,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债务关系当中,就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当债权发生转让后,受让人会取代原来债权人的位置,从而成为新的诉讼主体。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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