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主体得是特殊的,得是那些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行。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那得是故意的,就是心里清楚对方是犯罪分子,还非得积极地去帮他逃避处罚。
然后,在客观方面,得实施了像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给他们提供便利之类的帮助行为,目的就是让他们能逃过处罚。
最后,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的威信。
比如说,有个警察明明知道某个犯罪嫌疑人在逃,却故意把他的行踪给隐瞒起来,还给他提供隐藏的地点等各种帮助,这种行为就很有可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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