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损害赔偿专题 > 财产侵权专题 > 北京市故意毁坏财物罪

北京市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指的是有意地将公私财物予以毁灭或者损坏,当毁坏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时,就构成此罪。

在北京,此罪的认定是以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通常“数额较大”意味着毁坏财物的价值达到 5000 元及以上。

此外,像多次毁坏财物,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进行毁坏财物等情况,都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量刑方面来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要是毁坏财物的数额极为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刑期将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全面考量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程度、毁坏财物所采用的手段、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诸多因素,以此来确定具体的量刑。

最新修订:2024-10-3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