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拥有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
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当处于特定情形时,环保部门具备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且在满足法定程序等要求后,能够进行强制执行。
像针对某些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有权下达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等指令。
倘若当事人拒绝执行这些决定,环保部门便可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手段。
但需明确,环保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并非毫无限制,它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这样才能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受到侵害。
通过这种方式,既维护了环境的安全与稳定,又确保了执法过程的公正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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