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务必重视证据的各项特性,即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
像若证据获取过程违反程序,像通过非法搜查获取的物证,就应坚决提出排除该证据的请求。
倘若有证据显示嫌疑人对盗窃行为存在认识偏差,比如误将物品归属弄错而拿走,那就可以主张其不存在盗窃故意。
其三,对于盗窃金额的认定,要是有证据表明金额计算存在错误,必须及时提出不同意见。
此外,还可以提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像他是否有前科,平时表现怎样,以及盗窃行为是否因特殊的生活所迫因素导致等。
这样能请求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全面考量这些情节,为后续可能的从轻处理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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