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里,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划分十分明确。
董事会的决议一般要在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畴内形成。
倘若董事会决议未获股东会批准,可要是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自主决策的范畴,像一些经营管理方面的常规事务,并且董事会作出决议的程序合法,那么此决议或许是有效的。
但要是决议事项属于股东会的专属职权范围,像公司的重大投资、利润分配等根本性决策,未经股东会批准的董事会决议通常是无效的,亦或是可被撤销的。
相关股东能够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让法院确认该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
这既体现了公司治理中不同机构的权力边界,也保障了公司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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