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需在七日之内给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里的七日是自然日,节假日也包含在内。
倘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遇特殊情况如案件重大复杂等,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至三十日,而检察院的相应审查批捕期限为七日。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妥善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既不能因过度保障权利而影响打击犯罪的效果,也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从而实现两者的平衡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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