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执法扣押物的保管费用得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行政机关在实施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之时,负有妥善保管扣押物的责任,其中就涵盖了承担保管期间所产生的费用这一项。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行政机关随意进行扣押后,将保管费用转嫁给当事人,以此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倘若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保管费用,那么这种行为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当事人有权利予以拒绝,并且可以通过合法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好保管扣押物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让当事人承担本应由自己承担的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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