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无效属于形成之诉这一范畴,并且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当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时,该决议便是无效的。
这种无效具有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的特性,不会受到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股东会决议无效触及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
倘若受诉讼时效限制,那些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就可能长期保持有效,进而对股东、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倘若股东察觉到股东会决议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那么他随时都可以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以维护自身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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