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法院申请追加原法人为被执行人,法院会审查变更是否恶意及对执行的影响,认定恶意则原法人担责。
(二)申请撤销法人变更行为,若能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况,法院可判决撤销。
(三)调查法人变更后的财产流向,发现财产转移用于逃避执行,可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追究转移财产方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虽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定情形,但体现了在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加相关主体责任的精神,与上述措施原理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