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当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察觉到侦查机关所认定的罪名存在偏差,然而案件事实却与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相契合时,便能够依照正确的罪名作出批捕决定。
此权力的行使依托于检察院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审查权。
不过,这一过程务必遵循法定的程序,需凭借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新的罪名是否成立。
并且,在后续的诉讼进程中,检察院要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里精准地表述罪名等相关内容。
与此同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针对检察院变更罪名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进行相应的辩护等法律程序,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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