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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等,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到底有哪些?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该怎样认定?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

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

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

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

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

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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