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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取保教费的通知

一、收费项目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具体为:

(一)保教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

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

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

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费:

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床上用品费。

新生入园时,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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