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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会变化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

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和入资账户及账号;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

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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