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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异议的提出

移送管辖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察觉到本法院对该案件不具备管辖权,于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把案件转移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去进行审理。

倘若当事人觉得移送管辖存在差错,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通常情况下,应当在接收到移送管辖的裁定当天起的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申请,并且向受理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

在异议申请里,必须清晰地阐述不应该被移送管辖的理由,像那些认为原受理法院拥有管辖权的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像是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与原法院的管辖规定相符合等。

法院会对这些异议进行仔细审查,依据审查的结果作出相应的裁定。

要是对裁定不满意,还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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