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已做出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可再次仲裁,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契合。
仲裁裁决具备终局性效力,一经作出便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
然而,倘若仲裁裁决存在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像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等行为,此时当事人能够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旦撤销,便有可能依据具体状况重新进行仲裁,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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