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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虚假诉讼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都是出资不到位的表现,关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是否享有股权,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根据公司法的原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既然仍有股东身份,就应当承担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

二、虽然出资不到位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由于其出资义务并没有完全履行,所以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受到一定限制。

此时股东权利是附条件的,只有当满足了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这一条件,股东才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

这种限制应根据具体的股东权利的性质而定:

出资比例确定的股东权利,如红利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请求权等按出资比例行使,不以出资比例确定的股东权利,如股东会出席权、提案权、股权转让权等仍可不受限制的享有。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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