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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盗伐林木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具体来说,上述行为包括:

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

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

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

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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