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它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时,制造、储存、运输以及销售侵权产品所体现出的价值。
对于共同犯罪情形,各共犯的非法经营数额计算情况多样。
倘若各共犯有明确分工,分别进行不同环节的侵权行为,像有的负责制造,有的负责销售,一般就依据其参与环节中所涉及侵权产品的价值来计算,并且要充分考虑整个共同犯罪链条之间的关联性。
要是难以分辨各共犯在共同犯罪里的具体作用份额,或许会以整个共同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当作各共犯的认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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