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由此,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理完毕并宣判,至长时间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时间为准。
至于多久时间开庭,则由承办法院根据案件实践情况具体安排,只要没有超过审限,均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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