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协议中明确未实缴出资的承担主体,避免后续纠纷。
(二)转让方要如实向受让方披露股权出资状态,涵盖未实缴金额和出资期限。
(三)股权转让时需遵循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通知其他股东并保障其优先购买权。
(四)若协议未约定出资义务承担,转让方仍要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明知未实缴的需承担连带责任,受让方承担后可向转让方追偿,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