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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

先占、生产、附合、加工、添附、法院判决、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等都是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属于继受取得。

简单来讲就是要看,获得的这个所有权是从他人那取得的,还是自己就享有的。

是从他人那来的,就是继受取得;

是基于法律规定就享有的,是原始取得。

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

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

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就是创设,出卖、赠与则是移转。

这两种取得方式的根本区别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

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而继受取得必须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领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合意。

所有的物品都是有相应的所有权的,那么所有权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转移和获得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是取得权利的两种方式,一般来说原始取得是第一手取得,继受取得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第二手取得。

在区分两种取得方式时也是会根据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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