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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有哪几种情形

补充侦查有两种情况,即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次数: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和次数: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但是该建议以2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合议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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