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里,回避决定程序是这样的:当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出现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况时,当事人拥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要是院长担任审判长需要回避,那就由审判委员会来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则由审判长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通常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不过要是案件有紧急措施需要处理,那就除外。
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必须在申请提出后的三日内,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给出决定。
申请人如果对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接到决定的时候申请复议一次。
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依旧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也会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且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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