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
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在医生医嘱说明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下,原则按当地日平均收入的40-60%进行逐日计算支付。
目前有按照30元天支付,也有按医院伙食补贴的2倍计算。
计算时间为住院的天数加出院证明上加强营养的时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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