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倘若公司有欠债,股东未必就会进入黑名单。
不过呢,要是股东出现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借此逃避债务,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那股东就有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公司的债务进入执行阶段,倘若公司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就可能被归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黑名单”。
要是股东无需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即便公司欠债,股东也不会因为此而登上“黑名单”。
只有当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拒不履行相应义务时,才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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