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确认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或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查看有无伪造、变造痕迹。
-审查证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杜绝非法取证。
-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有无直接或间接联系。
(二)根据证据类型判断证明力
-法定证明力较高的证据或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始证据,可作定案依据。
-单一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结合来源、形成过程及与待证事实契合度综合判断。
(三)重大事实孤证需佐证
涉及身份关系等重大事实的孤证,一般需其他证据佐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