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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催告

催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催告,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向其发出通知,告知并催促其自觉履行,并告知其不自觉履行将产生的不利后果。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载明4项内容:

①履行义务的期限;

②履行义务的方式;

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催告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并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给予当事人一次自觉履行的机会,以彰显《行政强制法》对当事人主动性的尊重。

并不是所有强制执行都要经过催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无须催告的例外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一步:

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执行。

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

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

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

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

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

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

名或者盖章。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

下强制执

行的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申请

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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