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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股份冻结是要重组吗

企业破产法》第19条没有直接规定债务人之股东所持股权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从破产程序中应尽量保持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稳定的意义上讲,在公司资不抵债破产重整时,股东之股权与债务人财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持有的股权,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保障重整的顺利进行,便于股权的调整。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即具备生效法律文书之性质,该计划中包括股权调减的所有内容均应当执行。

股东的债权人对股权进行冻结的,因为在法律价值上重整程序应优先于普通执行程序,所以为执行重整计划,对相应数量的股权冻结措施应当解除。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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