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配合检察院审查工作。犯罪嫌疑人应如实接受讯问,同时可就案件事实进行辩解。辩护人需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包括证据异议、从轻或减轻情节等材料;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提交相关意见,这些都会作为检察院审查的参考。
(二)关注案件审查的关键方向。若认为案件证据不足,辩护人可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若存在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如涉案金额较低、初犯、积极赔偿等,可申请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了解审查起诉的时间规则。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天。若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最多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