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庭裁决工作,需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那天起,在四十五天内完成。
倘若案情较为复杂需要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准许后,可以延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不过延长期限不能超过十五天。
而对于民商事仲裁,仲裁庭要在组庭之日起的四个月内作出裁决。
要是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首席仲裁员向仲裁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获批,就可以适当延长。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仲裁在具体的时间规定方面或许会有所不同,所以必须依据具体所适用的仲裁规则,来明确准确的裁决作出期限,以确保仲裁工作的合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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