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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属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吗

名誉,是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名誉权分为公民名誉权及法人名誉权。

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需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如侮辱、诽谤等行为,并为第三人知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即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对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保护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

该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简而言之,公民的名誉权如果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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