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合伙企业的财产会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倘若财产数量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普通合伙人就需承担起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得用自身的全部财产来清偿企业的债务,其中自然也包含了清算损失。
而有限合伙人则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在清算损失的分担上也是如此。
另外,倘若合伙人之间存在关于清算损失分担的特殊约定,并且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可以依据此约定来进行分担。
总之,清算损失的承担是由合伙人的性质(普通或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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