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付必须以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一切权利义务两重内容,所以要求必须是在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2、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要进行委付必须提出委付申请。
按照国际海上保险惯例,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保险人或其授权的经纪人提出。
而在我国海上保险中,委付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
我国《海商法》第249条第1款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不向保险人提出委付的,保险人只对保险标的按部分损失处理。
3、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被保险人进行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而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进行委付,否则容易产生纠纷。
但如果保险标的是由一组可分割的独立标的组成,当只有一部分发生委付原因时,可仅就该部分标的申请委付。
4、委付不得附有条件,否则会增加保险合同双方关系的复杂性,并可能引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
5、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委付申请,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
若保险人接受委付,则委付生效;
若保险人不接受委付则委付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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