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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具体情形主要有:

一、提起诉讼

二、申请仲裁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五、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七、申请强制执行

八、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九、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十、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十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十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十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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