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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种情况下是全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全责十六种情况如下:

1)追尾前车(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

3)倒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刮擦;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

6)进入唤醒路口的车未让使出或在环形路口内行驶的车辆;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隔离实线发生事故;

8)逆向行驶(逆向行驶本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

11)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区域即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

13)碰撞依法可暂停、停放的车辆;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

15)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符合上述全责十六种情况的,会被判定为交通事故全责。

一般就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违反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未按规定让行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自然是违规车辆全责。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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